(一)除管理层声明之外的审计证据很少;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因被审计单位意图的不同而不同;
(三)管理层对作出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很勉强;
(四)管理层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符。
第三十八条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提供完整的管理层声明书副本。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列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提请治理层关注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已与管理层讨论或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管理层已更正的错报;
(二)对管理层就会计或审计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的关注;
(三)管理层在首次委托或连续委托中,就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应用、审计或其他服务费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讨论或书面沟通。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第四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独立性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内容:
(一)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二)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
(三)为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非上市公司,但可能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本准则第四十条所述的沟通事项是否适用。
第四十二条 如果出现了违反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就该情形及已经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与治理层直接沟通。
第六节 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本准则以外的其他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
(二)与治理层或管理层商定沟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与治理层或管理层商定沟通的事项,可能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相关,也可能与治理层的其他责任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