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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失效]

  (一)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提请治理层注意的管理层声明;
  (二)已与管理层讨论或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重要会计处理的质量和可接受性与治理层沟通:
  (一)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作出的会计估计;
  (三)财务报表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某项重大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说明理由,并在必要时提请更正。
  如果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未予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事项对本期和未来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将这种影响告知治理层。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可能包括:
  (一)管理层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出现严重拖延;
  (二)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三)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四)无法获取预期的证据;
  (五)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六)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或拒绝将评估期间延伸至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在某些情况下,上述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非认为错报明显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所有已知错报。如果错报未予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并再次提请予以更正。
  对未更正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逐笔与治理层沟通。对未更正的大量小额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治理层提供列明这些错报的笔数和累计影响额的汇总表,而不必沟通每笔错报的细节。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讨论未能更正错报的原因及其影响,包括对未来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为了降低发生误解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治理层提供书面声明,说明已引起治理层注意的错报没有得到更正的原因;但获取该声明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对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形成结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已更正的、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或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七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管理层声明中的相关事项提请治理层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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