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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失效]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三)重要性的概念,但不宜涉及重要性的具体底线或金额;
  (四)审计业务受到的限制或法律法规对审计业务的特定要求;
  (五)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商定的沟通事项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与治理层讨论下列事项:
  (一)当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时,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以及双方如何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
  (二)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和舞弊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三)与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相关的事项,这些程序是在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之外、应治理层或管理层要求而实施的;
  (四)治理层对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事项等方面的变化作出的反应;
  (五)治理层对以前的沟通如何作出反应。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就治理层对下列事项的看法与其进行讨论:
  (一)与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二)治理层和管理层责任的划分;
  (三)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四)治理层认为审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需要采取额外程序的领域;
  (五)与监管机构沟通的重大事项;
  (六)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与治理层的沟通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范围和时间,但并不改变注册会计师独自承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责任。

第四节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三)尚未更正的错报,除非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错报明显不重要;
  (四)审计中发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重大且与治理层履行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责任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非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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