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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失效]

  对于应予沟通且仅与治理层的监督职能相关的事项,由于监督与管理没有分离,通常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予以沟通。
  第十七条 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仍应考虑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否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三章 沟通的事项

第一节 沟通事项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三)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 除了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
  (二)补充事项。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责任直接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通常考虑将该沟通事项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不能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且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为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设计程序,但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根据其职业判断认为重大且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补充事项,并且这些事项没有通过其他渠道与治理层作过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三)如果存在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还有责任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三节 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直接与治理层作简要沟通。
  第二十三条 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具体审计程序易于被治理层,尤其是承担管理责任的治理层所预见等原因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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