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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失效]

  (十三)运用表外融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其他复杂的融资协议;
  (十四)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十五)缺乏具备胜任能力的会计人员;
  (十六)关键人员变动;
  (十七)内部控制薄弱;
  (十八)信息技术战略与经营战略不协调;
  (十九)信息技术环境发生变化;
  (二十)安装新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信息技术系统;
  (二十一)经营活动或财务报告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
  (二十二)以往存在重大错报或本期期末出现重大会计调整;
  (二十三)发生重大的非常规交易;
  (二十四)按照管理层特定意图记录的交易;
  (二十五)应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
  (二十六)会计计量过程复杂;
  (二十七)事项或交易在计量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十八)存在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
  第九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是与特定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认定相关,还是与财务报表整体广泛相关,进而影响多项认定。
  第一百条 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很可能源于薄弱的控制环境。
  薄弱的控制环境带来的风险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影响,难以限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总体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所了解的控制与特定认定相联系。
  控制与认定直接或间接相关;关系越间接,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错报的效果越小。
  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有助于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特定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控制。在确定这些控制是否能够实现上述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控制活动和其他要素综合考虑。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通过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发现下列情况,并对财务报表局部或整体的可审计性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的状况和可靠性存在重大问题,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对管理层的诚信存在严重疑虑。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节 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百零三条 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哪些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以下简称特别风险)。
  第一百零四条 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前,根据风险的性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判断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 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
  (二)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
  (三)交易的复杂程度;
  (四)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五)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较大区间;
  (六)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特别风险通常与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
  非常规交易是指由于金额或性质异常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
  判断事项通常包括作出的会计估计。
  第一百零七条 由于非常规交易具有下列特征,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管理层更多地介入会计处理;
  (二)数据收集和处理涉及更多的人工成分;
  (三)复杂的计算或会计处理方法;
  (四)非常规交易的性质可能使被审计单位难以对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第一百零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与重大判断事项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对涉及会计估计、收入确认等方面的会计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所要求的判断可能是主观和复杂的,或需要对未来事项作出假设。
  第一百零九条 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情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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