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考虑治理层是否能够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务(包括财务报告)做出客观判断。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考虑复杂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财务报表合并、商誉摊销和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及特殊目的实体核算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性质;
(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三)业务的开展情况;
(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
(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
(六)地区与行业分布;
(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
(八)关键客户;
(九)重要供应商;
(十)劳动用工情况;
(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债务结构和相关条款,包括担保情况及表外融资;
(二)固定资产的租赁;
(三)关联方融资;
(四)实际受益股东;
(五)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
第四节 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重要事项:
(一)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
(二)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
(四)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被审计单位何时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的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列报,并披露了重要事项。
第五节 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和战略,以及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第三十六条 经营风险源于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或源于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与下列方面有关的目标和战略,并考虑相应的经营风险:
(一)行业发展,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不具备足以应对行业变化的人力资源和业务专长等风险;
(二)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产品责任增加等风险;
(三)业务扩张,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对市场需求的估计不准确等风险;
(四)新颁布的会计法规,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执行法规不当或不完整,或会计处理成本增加等风险;
(五)监管要求,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增加等风险;
(六)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由于无法满足融资条件而失去融资机会等风险;
(七)信息技术的运用,及其可能导致的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难以融合等风险。
第三十七条 多数经营风险最终都会产生财务后果,从而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考虑经营风险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