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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失效]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总体审计策略的记录,应当包括为恰当计划审计工作和向项目组传达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关键决策。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具体审计计划的记录,应当能够反映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标准的审计程序表或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但应当根据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作出适当修改。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的重大更改及其理由,以及对导致此类更改的事项、条件或审计程序结果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计划审计工作记录的形式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重要性、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以及对其他审计工作记录的范围等事项。

第八章 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就计划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当就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中的内容与治理层、管理层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具体审计程序易于被管理层或治理层所预见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补充考虑

  第二十七条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第二十八条 对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就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作出安排,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等;
  (二)与管理层讨论的有关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重大问题,就这些重大问题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况,以及这些重大问题是如何影响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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