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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失效]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为了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业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过程中对计划的更改

  第十六条 计划审计工作并非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
  第十七条 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第六章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制定计划。
  第十九条 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审计领域;
  (三)重大错报风险;
  (四)执行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 对计划审计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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