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四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利用其经验和见解,以提高计划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
(三)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由于在审计工作中情况会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对本条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考虑应当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确保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
(三)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第三章 总体审计策略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