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