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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失效]

  (七)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公司存在异常交易;
  (八)向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商品或劳务款项;
  (九)收付款缺少适当的交易控制记录;
  (十)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不能提供适当审计轨迹或充分证据;
  (十一)交易未经授权或记录不当;
  (十二)媒介评论。
  第二十二条 当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封存财产、强制停业及诉讼等导致的潜在财务后果;
  (二)潜在财务后果是否需要披露;
  (三)潜在财务后果是否严重,以至于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
  第二十四条 当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所发现的情况,并与管理层讨论。
  第二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信息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认为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是不适当的,或不满意其提供的咨询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以确定: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为;
  (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第二十六条 当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而又无法获取充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违反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尤其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如果违反法规行为未被内部控制发现或未包含在管理层声明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层声明的有效性。

第五章 对违反法规行为的报告

第一节 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注意到的违反法规行为尽快地与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理层已获知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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