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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失效]

  (四)与管理层讨论在识别、评价和处理诉讼、索赔与税务纠纷时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五)与审计组成部分的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适用于该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在获得总体了解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的违反法规行为:
  (一)向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第十六条 对影响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其变化,以便在审计财务报表相关认定时考虑这些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除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外,注册会计师不需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因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超出了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为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被审计单位存在影响财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以表明被审计单位已将其知悉的、影响财务报表的所有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告知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推定被审计单位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信息: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提供异常贷款或支付不明费用;
  (三)与关联方存在异常交易;
  (四)支付异常的销售佣金或代理费用;
  (五)购销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
  (六)异常的现金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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