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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章 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六条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第七条 管理层通常通过执行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的经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
  (三)制定、公布并遵守行为规范;
  (四)确保员工经过适当培训,了解各项行为规范;
  (五)监控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员工给予适当处罚;
  (六)聘请法律顾问,帮助管理层了解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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