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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失效]

  第七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拟沟通的适当层次的管理层,并考虑串通舞弊的可能性、舞弊嫌疑的性质和重大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拟沟通的管理层应当比涉嫌舞弊人员至少高出一个级别。
  第七十五条 如果发现舞弊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将此类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七十六条 如果对管理层、治理层的诚信产生怀疑,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十七条 在审计工作的前期,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中可能发现的、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员工舞弊如何进行沟通与治理层达成共识。
  第七十八条 如果注意到旨在防止或发现舞弊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告知适当层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
  第七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未加控制或控制不当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层沟通。
  第八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需要与治理层讨论的有关舞弊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实施的财务报表错报风险评估及相关控制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的疑虑;
  (二)管理层未能恰当应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事实;
  (三)管理层未能恰当应对已发现的舞弊的事实;
  (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包括对管理层胜任能力和诚信的疑虑;
  (五)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可能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行为;
  (六)注册会计师对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交易的授权适当性的疑虑。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以采取适当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

第十二章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时的考虑

  第八十二条 如果财务报表存在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的错报,且注册会计师遇到难以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应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注册会计师难以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异常情形通常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针对舞弊未能采取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措施;
  (二)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虑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测试的结果,认为存在重大和广泛的舞弊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治理层的胜任能力或诚信产生了极大的疑虑。
  第八十三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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