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信息,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以识别舞弊风险;
(二)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三)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
(四)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为防止或发现舞弊而设计、实施的内部控制,以进一步了解舞弊风险因素及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态度。
第五十条 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重大错报通常源于多计或少计收入,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应当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
第九章 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五十二条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为应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包括:
(一)对有关重大交易的文件记录进行检查时,对文件记录的性质和范围的选择保持敏感;
(二)就管理层对重大事项作出的解释或声明,有意识地通过其他信息予以验证。
第二节 总体应对措施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下列总体应对措施:
(一)考虑人员的适当分派和督导;
(二)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注意使某些程序不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分派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并进行相应的督导。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对重大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或复杂交易时)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第五十七条 熟悉常规审计程序的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更有能力掩盖其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有意识地避免被这些人员预见或事先了解。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通常由于风险程度较低而不会作出测试的账户余额实施实质性程序;
(二)调整审计程序的时间,使之有别于预期的时间安排;
(三)运用不同的抽样方法;
(四)对不同地理位置的多个组成部分实施审计程序;
(五)以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审计程序。
第三节 针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
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下列方式,应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改变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以获取更为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或获取其他佐证性信息,包括更加重视实地观察或检查,在实施函证程序时改变常规函证内容,询问被审计单位的非财务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