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特别是串通舞弊或伪造文件记录导致的重大错报,并不必然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审计工作,取决于其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了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是否根据证据评价结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证据,慎重考虑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询问所作答复的合理性,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而且可能无法发现文件记录中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生成和维护这些信息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文件记录是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六章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讨论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项目组内部的讨论,并根据职业判断、以往的审计经验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本期变化情况的了解,确定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讨论。如果项目组需要拥有信息技术或其他特殊技能的专家,这些专家也应当参与讨论。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需要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传达。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讨论时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保持警惕的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当持续交换可能影响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评估及其应对程序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讨论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可能发生的领域及方式;
(二)在遇到哪些情形时需要考虑存在舞弊的可能性;
(三)已了解的可能产生舞弊动机或压力、提供舞弊机会、营造舞弊行为合理化环境的外部和内部因素;
(四)已注意到的对被审计单位舞弊的指控;
(五)已注意到的管理层或员工在行为或生活方式上出现的异常或无法解释的变化;
(六)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七)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操纵利润,以及采取的可能导致舞弊的操纵利润手段;
(八)管理层对接触现金或其他易被侵占资产的员工实施监督的情况;
(九)为应对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可能性而选择的审计程序,以及各种审计程序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