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
(二)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三)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
(四)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五)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
(六)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七)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
第十一条 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其手段主要包括:
(一)贪污收入款项;
(二)盗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使被审计单位对虚构的商品或劳务付款;
(四)将被审计单位资产挪为私用。
侵占资产通常伴随着虚假或误导性的文件记录,其目的是隐瞒资产缺失或未经适当授权使用资产的事实。
第十二条 舞弊的发生通常涉及下列因素:
(一)动机或压力;
(二)机会;
(三)借口。
第三章 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 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十四条 治理层有责任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有关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有序和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制定和维护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的控制,并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应当意识到,可以有效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第四章 审计的固有限制
第十八条 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九条 由于舞弊者可能通过精心策划以掩盖其舞弊行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由于管理层往往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会计记录并编报虚假财务信息,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舞弊者的狡诈程度;
(二)串通舞弊的程度;
(三)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
(四)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