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重 大 事 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 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九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