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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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