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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失效]

  如果认为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存在问题,项目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 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
  第十四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 业 务 执 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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