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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失效]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
  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
  在执行本条前款的规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二)评价已识别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
  (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
  (四)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

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守,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二)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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