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第二章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