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