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