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 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