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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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