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