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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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