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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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