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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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