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