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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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