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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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