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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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