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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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