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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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