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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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