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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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