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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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