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