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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年报和年度报统计信息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年报和年度报统计信息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2日 保监统信[2005]107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度保险业的发展情况和经营成果,确保年报、年度报数据真实准确,现就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报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年度数据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标准等有关规定报送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
  二、严禁虚报和瞒报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核对,存在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年度报应按审计后的数据报送。如因审计时间的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可先报审计前数据,审计完毕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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