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
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
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
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
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