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没有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异议信息存在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
第二章 异议的内部核查
第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
第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
内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立即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见附表3,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报送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
第三章 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见附表4,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商业银行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或征信服务中心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做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
第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表5,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将异议回复函发送至提交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
异议信息已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发出异议回复函的同时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