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银发[2005]393号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规范异议处理工作,根据《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条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