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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条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
  4.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
  5.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6.个人声明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表编号:(4位异议申请地清算代码+8位异议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
│存在本异议的信用报告编号:                        │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证件类型  │        │
├────────┼─────────┼─────────┼────────┤
│申请人证件号码 │         │申请人电话号码  │        │
├────────┼─────────┼─────────┼────────┤
│申请人手机号码 │         │申请人电子邮箱  │        │
├────────┼─────────┼─────────┼────────┤
│申请人通讯地址 │         │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证件类型  │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         │代理人电话号码  │        │
├────────┼─────────┼─────────┼────────┤
│代理人手机号码 │         │代理人电子邮箱  │        │
├────────┼─────────┼─────────┼────────┤
│代理人通讯地址 │         │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        │
├────────┴─────────┴─────────┴────────┤
│异议描述:                                │
│                                     │
│                                     │
│                                     │
├────────┬─────────┬─────────┬────────┤
│接收机构    │         │接收机构联系人  │        │
├────────┼─────────┼─────────┼────────┤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         │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        │
├────────┼─────────┼─────────┼────────┤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         │接收机构邮编   │        │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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