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制定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报送
(一)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时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二)各商业银行要在数据产生的相关环节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建立快捷的错误数据处理机制,加快对错误数据的更正和重报工作。
二、关于异议处理
(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具有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都要指定异议处理部门,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请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于 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受理工作。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省内各级负责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申请受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异议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见附件2)的规定,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
(四)人民银行各级异议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查询规程》 (见附件3)的规定,受理社会个人的信用报告查询申请。
附件:1.商业银行数据报送时间安排表
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商业银行数据报送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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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报送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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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第4—6个 │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 │ │
│ │浙商银行、所有城市商业银行、 │上报正常报文│
│工作日 │所有城市信用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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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第7—9个 │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 │
│ │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报正常报文│
│工作日 │恒丰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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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第10—12个│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
│ │ │上报正常报文│
│工作日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所有农村信用社 │ │
├───────┼───────────────────┼──────┤
│每月第15—20个│ │ │
│ │所有商业银行 │上报重报报文│
│工作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