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二ОО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是指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实施农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实现产地环境无害化、基地建设规模化、生产过程规范化、质量控制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流通品牌化,以更好地辐射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重点是农业标准的转化、培训和应用。
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形式是建设以核心示范区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农场))。
第四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效益优先。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