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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 鉴 证 报 告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十一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一)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二)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 
  第五十三条 当存在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果这些情况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二)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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