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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一)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二)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四十三条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四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第七节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
  (二)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一)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二)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第八节 记 录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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