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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02月26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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